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受理后7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程序:
受理条件:
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用于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的行为。
凡是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房地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取得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文件后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土地增值税免税审批手续,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收回房地产批复文件(依据京地税地[204]368号第一条);
2、房屋所有权证(依据京地税地[204]368号第一条);
3、土地使用权证(依据京地税地[204]368号第一条);
4、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依据京地税地[204]368号第一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240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资料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4]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