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征收事项 |
NSBDF037 |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新房) 2.《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原件;确定房屋最终地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原件(新房);购房发票原件 3.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 (二)提交资料 1.首次购房证明或首次购房承诺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带有条形码);《存量房买卖房屋信息表(纳税)》(二手房)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新房) 3.《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复印件;确定房屋最终地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新房)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 4.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办时提交) 6.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