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契税征收事项 |
NSBDF039 |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以交换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土地交换协议原件 2.交换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交换双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土地交换相关的全款发票原件 6.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提交资料 1.《土地房屋产权等价置换承诺书》 2.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3.土地交换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交换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交换双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土地交换相关的全款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交换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9.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