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契税减免审核事项 |
NYHDF069 |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二)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3.证明房屋、土地权属是共同拥有人所有的相关资料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 (二)提交资料 1.《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2.《附送资料清单》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证明房屋、土地权属是共同拥有人所有的相关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 6.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由区县局审核的,时限为18个工作日;需市局再审的,时限为33个工作日。以上工作时限中均不包括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