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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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13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27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本辖区所属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二)条件 根据京财税〔2005〕13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三)时限 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购置税控收款机发票原件 (二)提交资料 1.《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 2.《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资料清单》 3.购置税控收款机发票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